服刑人员思想总结
2025-12-27 服刑人员思想总结
服刑人员思想总结(分享16篇)。
〘一〙服刑人员思想总结
在人生的道路上,有些人会不幸迷失方向,踏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即便他们犯下错误,也依然有机会反思和改变。在服刑的日子里,他们与痛苦相伴,面对艰难的生活,但也有机会反省自己。在这个过程中,他们积累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服刑人员深切感受到犯罪带给自己和他人的伤害。很多人在犯罪前常常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多大的伤害,直到身陷囹圄后,才明白到自己犯罪行为背后隐藏着对家人、朋友和社会造成的种种痛苦。他们意识到他们不只是伤害了自己,还伤害了深爱自己的人。这样的领悟令他们深感悔恨,对自己的过去行为深感愧疚。
服刑人员学会了珍惜自由。在监狱中缺乏自由,每一天都是被规定和限制的。离开了外界来针对内部生活的度过,他们才真正意识到自由的宝贵。一举一动都受到严格的限制,他们学会了在狭小的空间里转动身体,珍惜这个看似简单而又平凡的动作。而在外面能充分利用的时间和机会,在监狱中本就稀缺,所以得以更加理解和感激自由带来的种种美好。
另外,服刑人员在反思和接受改造的过程中发现了自己的问题和弱点。犯罪不仅仅是违法行为,更是一种心态和思维方式。在服刑期间,他们开始审视自己的价值取向、生活态度和行为习惯。他们认识到自己在过去的一些行为中存在着贪婪、自私和冷漠等不良心理。通过参加法制教育课程、心理疏导等途径,他们逐渐意识到这些问题的所在,并积极尝试改正。这是很好的一种自我反省和成长。
在服刑的过程中,服刑人员也学会了尊重他人。监狱是一个小社会,里面有各种不同背景的犯人。在这个环境中,大家生活在一种相对封闭的空间里,需要相互合作和相互帮助才能生存下去。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学会了尊重他人的观点和利益,学会了与不同的人相处和解决冲突。这样的经历让他们认识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存,需要相互尊重和关爱。
服刑人员在服刑过程中体味到正义和公平的重要性。犯罪行为的发生说明了正义和公平的缺失。在服刑的日子里,他们希望能够接受公正的法律审判,也希望社会对待他们的态度是公正的。他们开始思考社会的公正和法律的公平性,认识到它们对一个良好社会秩序的至关重要性。
在服刑人员心得体会中,深度反思和积极修正是最关键的因素。这个过程虽然艰辛,但正是为了逐渐改正自己的错误,为自己和他人的未来铺上美好的基石。服刑人员通过这个经历不仅仅为自己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也为社会树立了一个榜样,通过他们的努力和改变,我们相信每一个人都可以找到自己的改变和发展的机会。
〘二〙服刑人员思想总结
我个人结合自身实际,从四个方面将自我的情景向大家做了汇报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汇报,为克服问题,改正不足。更好的搞好下部的工作,制定改善措施如下
1、加强理论学习,增强理论素养,进一步社区矫正的理论知识,路线,方针,政策进行学习,切实做到学用结合,做好宣传工作,带动身边人。
2、改善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进取学习请教工作中的方法技巧,扎实开展好各项工作,以灵活的工作方法,务实的工作作风,踏实的工作态度,较高的工作标准完成好上级赋予我的各项工作。
3、增强干工作的事业心,职责感,以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干好工作,提高工作标准,做到让人民放心,让同志满意。
4、加强自身作风养成,改善自身不足,切实以一名班长,社区矫正的身份来要求约束自我,为下头的同志树立好榜样,发挥好模范作用。以上是我个人近期的思想情景汇报及下步努力的方向。如有不足之处,请大家给予批评指正。
〘三〙服刑人员思想总结
1在社区民警的帮助教育下,使我初步地认识到自己法制观念淡薄,为此,我认真履行戒毒协议,配合家人及民警强行戒毒,严格遵协议要求和戒毒人员行为规范,努力矫治自己的犯罪恶习,有事先请假,力争早日戒毒成功。
2本季度以来,非常感谢警官们的悉心教导,使我进一步对自己所犯错误有了深刻的认识,同时让我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做事需三思而行,切忌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生。
3,感谢警官,使我悬崖勒马,我遵规守纪,认真配合民警工作,在他们的帮助下,我的毒瘾大大减小,使我看到了生活的希望。同时,我也恨下决心,今后一定远离毒品。
4戒毒期间,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进一步认识到自己吸毒的危害性,本季度以来,我继续按照协议要求配合戒毒,取得了初步的成效,我一定继续坚持。
5时间飞逝,又是一个新的季度,在此期间,我依法接受社区尿检,并如实与民警交代相关情况,同时对社区所提供的法律知识辅导,本人能做到认真倾听,一有时间我便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以加强法律修养。
6戒毒以来,我自觉遵守社区戒毒管理规定,配合社区民警一切工作,做到随叫随到。并坦诚与民警交流,我也视他们为自己的再生恩人!
7本季度以来,我继续矫治自己的吸毒恶习,坚决抵制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自觉与同伙划清界限,并对同犯的违纪行为大胆制止,及时汇报。牢记协议要求,洗心命面,重新做人。8经过一年多的强制戒毒,在社区民警的帮教下,我彻底醒悟,深刻认识到毒品的危害和给家人造成的伤害,以及自己承担的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我一定继续民警工作,争取早日 融入社会。 9严格遵守社区戒毒管理规定,认真配合社区民警各项工作,按时依法接受尿检,继续学习法律知识,坚决抵制不良诱惑,努力巩固戒毒成果。 10两年多的强制戒毒,两年多的民警帮教,两年多的法律知识辅导,我思想蜕变,有了一定的法律修养。今后我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不再触碰法律的底线。 11,感谢民警,戒毒期间,虽苦犹甜,两年多来,我严格履行戒毒协议,自觉遵守管理规定,努力配合民警工作,按时接受尿检,电话畅通,有事请假,戒毒效果显著。 12戒毒以来,严格遵守戒毒管理规定,认真配合民警工作,按时尿检。感谢警官们的悉心教导,接受强制戒毒,是我人生中的一次重要转变,我相信自己可以有一个较好的精神状态来迎接另一段人生。我也必定现身说法,让我们的晚辈别走这条路。
〘四〙服刑人员思想总结
税务人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负责税收征管的重要职业群体。他们的思想和工作直接关系到税收的征收和使用效果,对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个人思想和工作两个方面详细具体且生动地进行总结,并用1000字以上的篇幅进行阐述。
一、个人思想总结
税务人员在长期税收工作实践中,需要始终保持正确的思想态度。首先,必须树立社会责任感。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是对国家的一种爱国表现,税务人员应该充分认识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以社会责任感为指引,提高自身的纳税意识和纳税道德,以身作则,为纳税人树立良好的榜样。其次,要坚持守法意识。税收工作是一个法律约束很强的工作领域,税务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思维,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滥用权力,廉洁奉公,依法办事。最后,要注重自我学习。税收政策更新快速,税收制度日新月异,税务人员应紧跟时代步伐,不断提高自身的税务知识和专业技能,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税收工作需求。
二、工作总结
税务人员的工作是围绕税收征管展开的,要高效完成工作任务,需要具备一系列的工作技能和素质。首先,要善于沟通协调。税收工作需要与纳税人、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频繁的沟通与协调,税务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作意识,以便顺利解决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其次,要具备基本的专业知识。税务人员应全面了解税收征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税收相关业务的操作流程,掌握税务管理系统和工具的使用方法,以便独立完成各项工作。最后,要善于创新思考。税收工作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过程,税务人员需要不断思考如何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借助信息化手段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提升工作的精确性和准确性。
在实际工作中,我个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经过多年的经验积累和不断学习,我通过加强对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了我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专业素养。同时,我注重通过参与各类培训和研讨会,与其他税务人员相互交流工作心得和经验,从中汲取营养,不断提升自己的工作水平。在实际工作中,我时刻保持一颗求真务实的态度,精益求精地完成每一项工作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流程,提升工作效率,为税收的及时征收和有效使用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总之,税务人员的个人思想和工作总结对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树立正确的个人思想态度,税务人员能够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更好地完成自身职责。通过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税务人员能够适应新形势下的税收工作需求,提升自身的竞争力。税务人员始终保持对税收工作的热爱和责任感,努力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五〙服刑人员思想总结
我叫XX,20XX年x月x日因为抢劫罪被X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3年缓刑5年。本想没有想那么多,可是现在不但触犯了法律,同时也给家里、带来了更大的经济压力,负债累累!我现在已经充分认识到我所犯的罪刑,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但是我有勇气和信心改变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位对社会有用的人。
这件事对于我来讲是我人生中的一次重要的选择和转变。我也相信自己可以以一个较好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我的另一段人生经历。
通过民警在这些月的对我不断的帮助教育,使我真正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了深刻的认识,同时给我自己也带来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在这段时间里,派出所民警在工作很忙的情况下,抽出大里的时间针对我所犯的罪行进行了不厌其烦的,耐心细致的教育下。让我我会永远不让这种坏思想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
现在使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悔而在悔。我要从新做人,洗心命面。
这几个月我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力求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同时积极同违法行为做斗争,并且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今后,我会永远不让龌龊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我的心头悬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莫因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身,所以,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
我有勇气和信心改变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位对社会有用的人。
汇报人:xxx
20xx年x月x日
〘六〙服刑人员思想总结
这个月,我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得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
现在,我认识到了我在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
这段时间里,通过民警对我不断的帮助教育,,在我心头总是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末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生。
现在,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现在对我的妨碍公务罪行(我打警察)是不对的,并对国家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我悔而在悔。我要从新做人,洗心命面。
〘七〙服刑人员思想总结
尊敬的监狱警官:
本犯,X年因为罪经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XX年(无期,死缓),X年调入监狱,现在监区从事劳动,本犯自入监以来,能做到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靠拢政府,严格遵守司法部下发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狱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深挖犯罪根源,矫正犯罪恶习。
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并能够取得较为优良的成绩,通过学习进一步了解端正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对于监狱警官下达的劳动任务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并能够在工余时间帮助他犯,不怕脏苦累,用劳动的汗水洗刷心灵的污垢。
当然,在成绩的背后本犯也存在不足之处,比如XX月内务卫生评比中,本犯未获得流动红旗,内务方面有待加强。
相信在监狱警官的正确指引和本犯的不懈努力下,新生的彼岸就在不远的前方。
呈监狱警官
服刑人员:
xx年xx月xx日
〘八〙服刑人员思想总结
1、严格落实排查、走访制度。街道矫正办在每月及重大节日和社区敏感时期,对所辖区域内矫正服刑人员报到情况、人数、动态、监管措施的落实以及矫正效果等进行排查走访,确保矫正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严格请示报告督查制度。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逐级、及时、如实上报,特别是矫正对象再犯罪、被刑事拘留、受到治安处罚、收监执行等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上报。严格执行请销假规定。
3、进一步完善档案台账管理制度。社区矫正各项台账要整洁、规范、资料齐全、查找方便,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每名矫正服刑人员的个人档案,及时将矫正服刑人员每月学习情况、请销假事项等输入矫正监管系统,并实时更新。
1、强化对重点矫正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每个工作日必须进行定位,发现异常及时上报。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抓好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确保做到不脱管、不漏管、不失控,严格控制服刑人员再犯罪。
2、严格落实电话汇报、书面汇报、集体教育、公益劳动、请销假等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到位。
3、对重点对象建立台账,明确监管责任人,由社区民警、司法所、社区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家庭监护人共同实行分类挂钩,加强部门、人员配合联动,掌握此类矫正服刑人员的思想、生活和工作状况,及时发现再犯新罪的苗头,及时遏制隐患发生。
4、做好适用非监禁刑判前的社会调查,严格审查被评估人员和取保人的资格,接收委托调查情况适用前调查评估率达到100%。
5、要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劳动技能培训不于1次,社区矫正人员期满后要及时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九〙服刑人员思想总结
家——是每个人心中最温暖的港湾。对于那些身陷囹圄之中的人来说,家便成了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为了向家人表达深深的思念和爱意,我特此向监狱管理机构提交探亲申请,希望能够获准出狱时短暂与家人团聚,缓解我的思乡之苦。
我希望从家人的角度来描述这一求探亲的愿望。作为一个在狱中服刑的人,我深深地明白,家人对我的思念是无法言喻的。自从我进入监狱之后,每天的日子对他们来说都是如同漫漫长夜一般。他们在每个节日里默默地等待着我回家的消息,而我也一直在努力改造自己,因为我深知只有变好了,才能带给他们真正的欣慰。这个时候的等待就像一直飘在天空中的泡影,看似可以触摸,却又无法触摸。我希望能够再次亲眼看到他们的笑容,感受他们的关怀和爱意。这个请求并不奢求,因为我知道作为一个犯罪分子,我已经辜负了他们太多的期望与关爱。探亲,对于我来说,更像是一种心灵的治愈,让我能够重新找回自我,找回生活的意义。
我想从治疗角度表达我对探亲的需求。监狱生活是枯燥乏味的,尤其是对那些长时间被判刑的囚犯来说。与外界的隔绝让感到孤独和焦虑。探亲,对于我来说,就像是一杯清醒的药,能够让我的心灵重新充满活力。家人的陪伴和关爱,能够让我在困苦的环境中找到安慰和力量。独自面对囚狱生活的冷漠和无奈,我时常陷入低落和绝望之中。一旦想到家人的期待和鼓励,我就能够迅速找回内心的平静。在这个方面,探亲可以说是一剂良药,用家人的爱浇灌着我心中的苦涩和忧伤。探亲不仅仅是为了满足我的需求,更是为了让我能够在囚犯生涯中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不断努力改造自己,寻找前进的动力。
我想从人道角度向监狱管理机构陈述我的探亲申请。虽然我曾经犯下了罪行,但我并非心理畸形,我有着受刑者的权利和尊严。探亲申请并不是一种奢求,也不是为了回避法律惩罚。相反,探亲对我来说,是一种必要的社会温暖,是保证我的心灵得到安慰和治疗的手段。在监狱的生活中,重建正常的家庭联系是重要的,这不仅可以让我重拾社会的责任感,也能让我更加坚定自己改过自新的决心。探亲是为了让我更好地适应社会,接受自己过去的罪行,并且向家人展示我已经做好了改变的准备。因此,我诚恳地请求监狱管理机构审慎考虑我的申请,给予我一个机会能够回家和家人团聚的机会。
在探亲的申请中,我相信只要我给予家人和社会一个真诚的承诺,不断努力改造自己,我一定能够获得探亲的机会。通过探亲,我希望能够重新拥有家庭和社会的温暖,展示我已经蜕变的决心和勇气。探亲,对很多人来说只是一种形式,但对于我来说,它是我重燃希望的绝佳机会。我相信,只要给我一个机会,我一定能够在探亲中找到生活的勇气和动力,重新融入社会,为家人和社会做出积极贡献。衷心希望监狱管理机构能够审慎考虑我的请求,给我探亲的机会,让我亲手为我以前犯下的罪行赎罪,也为家人带来一丝丝温暖和希望。
〘十〙服刑人员思想总结
通过民警在这一年的对我不断的帮助教育,使我真正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了深刻的认识,同时给我自己也带来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这段时间里,派出所民警在工作很忙的情况下,抽出大里的时间针对我所犯的罪行进行了不厌其烦的 , 耐心细致的教育下。
现在使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悔而在悔。我要从新做人,洗心命面。
这几个月我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力求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同时积极同违法行为做斗争,并且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今后, 我会永远不让龌龊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我的心头悬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莫因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身,所以,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
阅读拓展>>>监外执行的条件及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监外执行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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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服刑人员思想总结
路某自6月份参加工作以来,编制属于武安市西土山乡文化宣传服务中心人员,参与乡镇综合治理工作,工作期间2013年4月2日、2014年3月25日、2014年8月19日路某在接收韩某、刘某、李某某三名社区矫正人员的回执上签字。
2013年4月24日,假释犯裴某1到武安市司法局西土山乡司法所报到,被告人路某接收后,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回执上签字盖章,假释犯裴某1正式接受社区矫正期限至2015年4月23日。在假释犯裴某1社区矫正期间,被告人路某未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教,未及时发现假释犯裴某1长期离开居住地等情况,造成裴某1长时间处于脱管状态。直到2014年12月份,被告人路某才向武安市司法局书面报告假释犯裴某1的相关情况,并补写了裴某1的社区矫正虚假档案材料。
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间,假释犯裴某1流窜至涉县实施盗窃,共参与作案19起,涉案价值14万余元。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裴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假释犯裴某1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1)9月26日武安市人民法院武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裴某1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5000元;
(2)2015年12月22日涉县人民法院(2015)涉刑初字第0015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裴某1因在涉县犯盗窃罪作案19起,涉案价值14万余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15000元;
(3)邯郸监狱对裴某1进行评估调查的委托函及调查笔录三份、武安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裴某1符合假释条件;
(4)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邯市刑执字第96号刑事裁定书,对裴某1予以假释,考验期:2013年3月28日至2015年4月23日;
(5)武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及交办回执证实,社区矫正人员裴某1矫正时间2013年4月24日,司法所负责人签字:路某;
(6)2013年4月2日、2014年3月25日、2014年8月19日路某签韩某、刘某、李某某三名社区矫正人员交办回执;
(7)武安市司法局关于假释罪犯裴某1重新犯罪的情况说明证实:路某系西土山乡负责人,2013年4月23日接收假释犯裴某1后对其进行了监管教育,3个月后假释犯裴某1脱离监管,2014年12月份路某向司法局书面报告裴某1的情况;
(8)现任司法所所长韩创新证明,其2014年11月任司法所长,路某向其交接社区矫正人员11人无档案,不包括裴某1;
(9)武安市司法局主体证明,路某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兼武安市司法局西土乡司法所负责人;
(10)被告人路某户籍证明证实,路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1)2014年12月17日被告人路某亲笔书写关于裴某1重新犯罪问题的情况说明证实:路某承认自己208月到西土山乡政府工作,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兼西土山乡司法所负责人;
(12)武安市司法局2014年12月17日询问笔录证实,路某是司法所代管人员,裴某1到司法所报道后,其定期监管了3个月,后来联系不上了,因为自己长期到北京信访值班,2014年11月份才向司法局报告裴某1的情况。
(1)证人裴某2证言:其村有一个叫裴某1的人,武安市西土山乡司法所没有通知其村委会成立矫正小组,司法所没有和村委会签订过矫正责任书,司法所没有到其村对裴某1进行实地核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没有到其村调查裴某1社区服务、参加社区活动情况和日常表现,没有将裴某1脱离监管的后果通知村委会。
(2)证人裴某1证言:其是在2012年12月份提出假释申请的,2013年4月16日假释出狱。假释后4月19日到武安市司法局报到,司法局给了其一份手续,当天到乡司法所报到,一名30多岁的男性工作人员接待了自己,并给了一个手机号,告诉每两个星期给他手机上发一次短信,每一个月打一次电话,后来其没有发过短信只打过一次电话,司法所的人也没有来找过。其从来没有在司法所学习过,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没有告诉其要遵守哪些规定。其离开武安到涉县后没有向乡司法所报告,因为当时司法所只是告诉其出省的时候要汇报。矫正期间,没有向司法所汇报活动和表现,因为不知道要汇报,没有到司法所接受学习、劳动和思想汇报。司法所的人员从来没有到过其家,也没有给其打过电话。没有对其进行手机定位,其把手机号告诉他们了,没有交过手机定位费,没有成立帮教小组,社区矫正期间离开武安到涉县十几次,没有进行汇报,司法所工作人员没有给其建档。如果他们对其进行管教、帮教,其就不可能再重新犯罪。
(3)证人武某证言:其在武安市司法局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综合治理工作。路某在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在武安市西土乡司法所负责人。
(4)证人郭某证言:其在武安市司法局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路某在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任武安市西土乡司法所负责人。
被告人路某供述:年底郭爱和负责乡司法所工作,11月郭爱和因病去世,2014年11月份以后,韩创祥负责西土山乡司法所工作,任乡司法所所长。月至2014年11月份期间,没有专人负责,司法方面如果有事,由乡时任党委书记邓明兴或时任主管领导温金良安排人员办理,有时候是其,有时候是综合治理办公室其他人员。其没有负责过西土山乡的司法所工作,在2014年11月份以前,其听从乡领导安排参与过乡司法所工作,在2013年的时候接收过一个叫裴某1社区矫正人员,并在他的社区矫正报到手续上签过其名字。这是上级领导安排其做的,不是武安市司法局安排的就是我们乡领导安排的。其接收完社区矫正人员裴某1后,只告诉他按司法局的要求做好,不明白的地方找武安市司法局,其不负责这方面的工作。没有为裴某1建档,这项工作不属于其管。事后,制作过一份社区矫正人员裴某1档案假材料。其没有对他成立帮教小组,没有告诉裴某1要定期向乡司法所报到,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义务劳动。裴某1在社区矫正期间,没有定期报到过,其只是在签字时见过裴某1一次,后来就再也没见过。没有告诉裴某1离开居住地在7日以内的,要报经乡司法所批准。没有对裴某1进行过任何告知。其当时只是对裴某1你有什么事可以去问武安市司法局,其对社区矫正这方面工作不了解。2014年10月份左右,武安市司法局基层科工作人员打电话七才知道裴某1又重新犯罪了。是因为其当时在裴某1到乡司法所报到的手续上签过字,所以武安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才给其打电话说裴某1重新犯罪这事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某作为行使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接受假释犯裴某1社区矫正期间,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假释犯在假释期间实施盗窃犯罪19起,财产损失14万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辩称其不是司法所负责人,其本人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不属实,经查,路某在乡综治办工作期间,实际签收了多人的社区矫正手续,可以证实被告人路某实际行使了社区矫正的职责。量刑时考虑被告人的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假释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为可以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判决路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其刑事处罚。
年5月,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西高寨村村民张某乙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7月30日被山东省济宁市中级法院裁定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1日止。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张某乙出狱后到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根据规定该所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由张某乙父亲张某甲、社区干部朱某、司法所干部刘某组成,负责对张某乙进行监督、教育、帮助,并与司法所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2013年8月至12月,张某乙均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谈话,自2014年1月后,张某乙均不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谈话,刘某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自己便制作了谈话记录,模仿张某乙笔迹在谈话记录中签名。2014年2月9日,社区矫正人员张某乙因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经多次催促,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居住地报到,只在3月份,到司法所参加过一次集体学习。李村镇司法所经报牡丹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同意,决定给予张某乙警告,张某乙的矫正类别由之前的“普管”改为“严管”.后经多次催促,查找,张某乙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李村镇司法所再次提出警告。由于被告人刘某的疏于管理,张某乙于2014年1月至4月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窜至到山东省鄄城县、菏泽市牡丹区等地多次实施盗窃,涉案盗窃金额103660元。
(一)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张某乙是其儿子,因盗窃被判刑,在监狱服刑三年多提前释放后,李村镇司法所长刘某通过村干部让其带张某乙到司法所报到,并让其在一些文书上摁手印。刘某安排让张某乙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张某乙是否去报到不知道,后刘某给其打电话找过张某乙,其给张某乙没打通电话。
(二)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7月,其在微湖监狱服刑被假释后,到李村镇司法所报到,司法所的人给其谈话,并要求每月去报到一次。2014年1月之前每月均去报到,之后没再去报到过,直到2014年3月集体学习才去了一次司法所。期间没收到过警告处罚,司法所的人也没告诉过其警告处罚。
(三)证人朱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张某乙被假释之前,张某乙父亲张某甲曾让其带他到李村镇司法所办手续,同年8月,张某乙被假释后,张某甲再次让自己带其和张某乙到李村镇司法所办理矫正手续。张某乙起初按时去司法所报到,几个月后,刘某打电话说张某乙有一个多月未到司法所报到,让其帮忙通知。
(四)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牡丹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及司法所在社区矫正管理方面的职责、依据。李村镇司法所未向其提请过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或假释的建议,关于张某乙脱离监管的事未向其汇报过。
(五)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左右,其家一辆电动轿车在家属院被盗。4月底,鄄城县城区派出所给其打电话说偷电轿的小偷被抓了,让去鄄城城区派出所了解情况。其到鄄城城区派出所后,民警做了一份笔录,说该电轿已被小偷卖掉,至今没追回,偷车的是从监狱出来的假释人员,假释期还没结束,还在接受矫正和监督,在假释期内又犯罪了。
(六)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3月16日下午,在鄄城县十二中家属院其居住的单元楼下,其家的电动车被偷。后没多长时间,偷其车的小偷被抓住,但其被盗的电动车至今没被追回。
(七)证人郭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9号下午3点左右,借其姐姐家的电动三轮车在鄄城镇大李楼村娘家门南边被盗。
(八)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4月13日14时左右,其在“阳光顾景园”小区装修房子,房门没关,其在里屋转了一圈出来后发现包没有了,包里有现金3000多元,农行卡2张,身份证1张,购物卡1张,大概总价值3200多元。后派出所的人打电话说偷包的人抓住了,把包退还了,退赃时退给一部分钱。
(九)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下午,其下班回来把摩托车放在“国际舜城”小区楼道内,为了防止被盗,特意锁上了摩托车把锁,还在摩托车的后轮上锁了一把U型锁。第二天上午8时30分,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当天下午在小区保安处调取了监控,发现摩托车是晚上11点多被两个人偷走的。过了一段时间后,派出所的打电话说摩托车找到了,其去派出所领回了摩托车。
(十)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12日晚8点左右,其去鄄城县“民生”小区朋友家串门,放在楼下的电动车被盗。后电动车没找到,但法院退赃时给了1000元钱。
(十一)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1月17日19时许,放在小区楼下单元楼门口的电动车被偷走,当时锁了电机锁。后通过看小区监控录像,发现当时来了三个人,不但偷了其家的电动车,13号楼也被偷一辆电动车,小区同时丢了两辆电动车。
(一)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实该案由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2016年1月19日牡丹区人民检察院通知刘某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二)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西城派出所出具的刘某户籍证明。
(三)中国共产党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刘某6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同年8月1日进入李村中学任教学,12月1日通过招考公务员进入李村镇政府工作,206月任李村镇司法所所长。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山东省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0)鄄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0年5月12日,张某乙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的刑事判决书。
(六)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罪犯出监评估表,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高寨行政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村干部朱某出具的保证书,张某乙及其父亲出具的保证书及张某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七)山东省微湖监狱假释证明书,假释人员通知书。
(八)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九)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社区矫正办公室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
(十)牡丹区司法局李村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张某乙签到表。
(十一)李村镇社区矫正人员谈话记录。
(十二)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存根。
(十三)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
(十四)张某乙等人于2014年涉嫌盗窃电动三轮车的侦查卷宗。
刘某供述证实2013年7月30日张某乙到司法所报到后,依法成立了包括其在内的社区矫正小组,并对张某乙进行了宣告,起初确定张某乙的监管类别为普管,按规定要求每半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但其平时掌握的是一个月报到一次。2014年2月10日以前,张某乙均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司法所于2月11日对张某乙警告处罚,并由普管改为严管,之后直到2014年3月24日,张某乙才到司法所签到,脱离监管一个多月。按规定应给予警告处罚,报请同级司法局向同级公安机关和法院给予治安处罚以及撤销假释的建议,但其未按规定向相关机关提出上述建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社区矫正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导致辖区内被监管对象脱离监管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刘某提出的其行为与张某乙盗窃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直接的因果关系,末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宣告被告人刘某无罪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发现所负责的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一个多月,应建议收监而未建议,属滥用职权行为,张某乙的盗窃行为与被告人的滥用职权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上述意见,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刘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方某某于12月29日至案发前担任黄山市屯溪区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司法所的全面工作。
2014年1月4日,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社区矫正期限为2014年1月15日至年1月14日,由昱中司法所负责朱某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昱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曹某担任责任人。
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朱某未履行相关请假手续,私自离开屯溪区至外省数十次,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从事传销犯罪活动,并于2016年1月28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撤销前罪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
昱中司法所在负责朱某社区矫正工作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及曹某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按照《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工作要求,实际成立矫正小组,定期至朱某的家庭、所在单位、居住社区去了解、核实其思想动态及现实表现,并在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社区矫正小组会议记录、监督人情况反馈登记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社区矫正档案材料上进行虚假记录,用于应付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对朱某长期怠于监管,致使朱某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另查:
一、被告人方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主动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玩忽职守的主要事实。
二、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被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方某某在从事拆迁工作同时亦兼顾本职工作。
1.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关于汪武生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屯组干字()48号)、干部履历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被告人方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于2012月29日经区委决定提名任昱中司法所所长的事实。
2.《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证明被告人方某某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
3.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买卖合同,证明朱某于2009年7月将位于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东路263号建工小区×幢×××室房屋出售给戴斌,后戴斌又于2010年9月将该房屋出售给何世兰的事实。
4.朱某乘车记录,证明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期间,朱某私自离开黄山市屯溪区至南京市达十余次的事实。
5.朱某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系侦查机关依法向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及昱中司法所调取,证明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及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基本情况,无朱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记载。结合方某某、曹某、朱某、赵某、王某2、詹某、王某3对上述档案内相关材料的辨认,证明该档案内矫正小组会议记录、社区矫正工作者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社区矫正对象周报告记录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相关材料均存在虚假记录情形,昱中司法所实际未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建立矫正小组、走访、报告、组织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等制度,也未客观如实记载社区矫正对象朱某现实表现的事实。
6.朱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材料,证明被告人朱某于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至南京市浦口区,经他人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2016年1月,朱某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刑罚的事实。
7.安徽省司法所综合管理系统报告记录、昱中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相关材料、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月度汇报表,证明昱中司法所积极组织及参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活动的事实。
8.黄山市华天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2014年酒厂拆迁地块工作人员安排表、屯溪区2015年拆迁项目安排计划表、2015年酒厂地块拆迁工作周计划倒排表、《关于重新确定各拆迁地块区直单位抽调人员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屯组字(2013)94号)、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份,证明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经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同时,相关文件要求,抽调拆迁人员原则上不参与原单位日常工作,但鼓励在不影响拆迁工作前提下适当兼顾本职工作的事实。
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上半年,其介绍朱某加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自愿连锁经营业”的传销活动,朱某购买了21份“份额”,后陆续介绍朋友加入该组织并购买“份额”.朱某加入该组织后会不定期来南京,每次都会待几天,现其与朱某均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刑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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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其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月4日被本院判处缓刑,并于同年1月22日至昱中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期间:(1)其从未向昱中司法所电话报告过;(2)其向昱中司法所工作人员隐瞒自己的真实居住地,该所工作人员未对其真实居住地进行核实,也未至其家庭、单位及所在社区走访;(3)其至昱中司法所参加学习、劳动或思想汇报时,该所工作人员会拿空白访谈笔录让其签名,方某某有时也在场,笔录上记载地点在其家中均不属实;(4)其矫正档案内的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活动签到簿存在多次实际未参加事后补签情形;(5)其多次未经审批私自离开黄山市至外省市,主要去南京市从事传销活动,有几次司法所知情,工作人员也给其打过电话让其尽快返回屯溪,但事后并未按照规定给予其相应处罚,致使其思想懈怠,没有将私自外出当回事。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一方面是因为自己主观上没有重视,另一方面是昱中司法所对其管理松懈,未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对其亲属进行走访,核实其真实居住地和工作单位,也未对其私自外出行为给予处罚的事实。
3.证人赵某的证言,该证人系昱中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证明方某某是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司法所全面工作,其与曹某负责所内社区矫正具体工作。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朱某在其所接受社区矫正,责任人是曹某,朱某部分访谈笔录、社区矫正对象周报告记录簿由其在方某某默许下作了虚假记录,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活动也并非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开展,朱某并非每次都参加所里组织的学习和劳动。其负责社区矫正对象手机定位时曾有一两次监控到朱某有越界情形并向方某某汇报。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不够规范,未严格执行走访、电话汇报、教育学习等相关制度,但为了应付检查做虚假台账资料,方某某对此知情。如果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朱某不会有机会私自外出,重新犯罪的事实。
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该证人系朱某的妻子,证明朱某于2010年左右将屯溪区建工小区的房屋出售,租住在屯溪区阳湖镇。2014年至2015年期间,朱某在南京市浦口区又租赁房屋从事传销活动。其在黄山家中时未听说司法所工作人员至家中走访过,也没有对其和儿子进行走访。其并不知道自己是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也未参加过矫正小组会议的事实。
5.证人方某、刘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是2013年12月至2016年12月。2015年新任所长来之前,该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电话报告、组织教育学习、公益劳动、走访等方面要求相对宽松的事实。
6.证人詹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间,其在屯溪区昱中街道柏树社区工作。其不认识朱某,对自己担任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不知情,也未参加过矫正小组会议,相关社区矫正资料上的签字均不是其本人签署。当时柏树社区并未实际参与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未就矫正对象朱某至柏树社区走访的事实。
7.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其于2008年开始至屯溪区昱中街道柏树社区工作。其不认识朱某,对自己担任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及社区矫正监督人不知情,相关社区矫正资料上的签字均不是其本人签署,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未就矫正对象朱某至柏树社区走访的事实。
8.证人陈某的证言,该证人系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证明司法局接收法院的执行材料后会根据规定要求社区矫正对象至指定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接收矫正对象后,根据相关工作要求要对矫正对象家庭进行走访,核实其居住地。朱某于2014年至其局报到,后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事实。(生日祝福语网 289a.cOm)
1.其于201月至昱中司法所担任所长,负责司法所全面工作。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2.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于2014年1月22日至其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3.其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走访朱某的家庭、单位,督促朱某履行电话报告和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义务,也未对朱某私自外出、变更居住地、不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等行为予以处罚,同时为了应付上级部门检查,在朱某的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等社区矫正档案上作虚假记录,未在该矫正对象的季度考察表上如实记载其不正常行为表现,致使朱某隐瞒其真实居所、职业及家庭情况,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私自外出并重新犯罪。4.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其被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其在不影响拆迁工作前提下仍兼顾本职工作。5.2016年5月18日13时52分至14时26分询问笔录一份,证实方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主动至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对朱某日常监管不力的事实。
四、同案犯曹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1.其于2012年初被调至昱中司法所担任司法助理员,负责所内社区矫正文书档案整理、部分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2.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于2014年1月22日至其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其是朱某的矫正责任人。3.其对朱某的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做得不到位,未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开展社区矫正监管、考察工作,同时为了应付上级部门检查,在朱某社区矫正档案中的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材料上做虚假记录,致使朱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脱漏管,多次外出从事传销犯罪活动。所长方某某对上述情况均知情并默许,同时要求其按照检查、考核要求补做部分虚假社区矫正台账资料的事实。
五、审讯视频资料,证明被告人方某某接受讯问的过程,不存在被刑讯逼供或诱供情形,与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印证一致。
方某某提出的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而非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辩解意见。经查,《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四)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措施,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现的记录和考核,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行为进行监督、考察;……本院认为,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组织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该日常工作包含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监督和考察工作,故公诉机关指控“昱中司法所负责朱某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并无不当,被告人该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履职行为存在过失,但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该履职行为与朱某重新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
经查,在案方某某的任职文件、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买卖合同、朱某乘车记录、朱某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朱某重新犯罪案件材料等书证、证人朱某、赵某、王某2、詹某、王某3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曹某的供述与被告人朱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方某某作为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该所的全面工作,在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朱某的日常监管、考察过程中,因未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定期至朱某的家庭、所在单位及居住社区进行走访,落实朱某每周电话报告一次及每月参加八小时以上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要求,对其违反规定外出的行为亦未给予相应处罚,同时为应付上级检查在相关社区矫正档案上进行虚假记录,致使朱某隐瞒其真实居住地,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离开居住地至外省未被发现或有效制止,进而从事传销犯罪活动。
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即使昱中司法所没有伪造社区矫正档案,也不能保证朱某不会再次犯罪”的观点在逻辑本身上并无错误,但被告人方某某的职责关键在于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和考察,同时如实记载社区矫正人员的现实表现,从而使被矫正人员从心理上受到教育和矫正、从行为上受到约束和管理。而方某某违反社区矫正工作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使社区矫正人员朱某在日常行为上没有受到约束和管理,在心理上也未受到教育和矫正,为其再次犯罪提供时间和空间便利,并最终导致朱某至外地重新犯罪。故其过失履职行为与朱某重新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案中,因被告人方某某及所在司法所疏于监管,致使罪犯朱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刑罚,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同时损害司法行政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依法应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综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依法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相关工作规定,不认真履行对社区矫正人员朱某的监管职责,对朱某长期怠于监管,致使其得以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二〙服刑人员思想总结
回顾党的光辉战斗历程,党领导人民披荆斩棘,经历第一次、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终于共产党*了三座大山,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党有领导人民战胜各种困难,取得了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中国能有今天,中华民族能有今天,正是党的正确领导的结果,基层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结果。
党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共产党员的杰出表现,使我更加坚信,领导我们事业的是中国共产党,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社会主义祖国的今天。我作为一个追求进步的青年,我愿意把个人的理想、前途与党的伟大事业联系起来,为实现共产党主义的伟大目标奋斗终身。因此,我决心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接受党对我的考验,我庄重地向党组织提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申请。
在农村信用社这座大熔炉里,我的思想在经历幼稚和成长锻炼之后有了新的提高。我觉得一个人独善其身并不够,还应该积极的用自己的言行去影响他人。一个优秀的人懂得要最大程度的发挥自身的潜力,不仅在自己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对周围的人关心爱护,还要切实、灵活的去带动大家都来关心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一个共产党员所负的责任正是这样,既要乐于为他人服务又要领导人们都来关心大家。我想,如果成为了一名党员我就有机会向的优秀分子学习,取他人之长补己之短,在维护集体利益、坚持原则的同时做到与周围的人融洽相处;我就会时时处处对自己要更加严格要求,更深刻的增强自己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克服困难的决心。
我从事储蓄工作以来,十分注重为客户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同时,我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在熟练掌握了原业务流程的基础上,积极认真地学习新业务、新知识,遇到不懂的地方虚心向领导及专业科请教学习,自己掌握了之后又毫不保留地传授给不懂的同事,以达到互帮互学的宗旨。随着银行改革的需要,我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也随着信用社各阶段的改革得到了更新和进步。时代在变、环境在变,银行的工作也时时变化着,每天都有新的东西出现、新的情况发生,作为一名新时代的青年,我们需要跟着形势的步伐前进,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思想觉悟,提高自己的履岗能力,把自己培养成为一个业务全面的银行员工,争当业务骨干,时刻以“服务无止境,服务要创新,服务要持久“的服务理念鞭策和完善自我,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将优质服务工作落到实处。因此,我诚恳的希望能够得到党组织的帮助和教育。
我深知按党的要求,自己的差距还很大,还有许多的不足,如:政治理论水平不高、处理问题不够成熟等。希望党组织从严要求,以使我更快进步。我将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地接受党员和群众的帮助与监督,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弥补不足,争取早日在思想上,进而在组织上入党。假如我一时未能通过组织的考察,那我会更加努力,找出缺点,克服改正,用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继续为自己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入党,为工行的改革发展进程添砖加瓦。
〘十三〙服刑人员思想总结
尊敬的各位领导你们好:
我叫xxx,20xx年因xx罪被判缓刑x年,到社区矫正已将近一年。下面将今年矫正期内的情况向各位领导、监督员、志愿者汇报如下,不足或不失之处恳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注重学习,努力改造自己的思想。
一是学习党的18大精神,了解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是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关心时事,关心国家大事。
三是参加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组织的各种教育活动。通过学习进一步加强了在刑意识,法制意识及组织纪律性。没有发生一起违纪违法的事情。
二、思想上进行深刻的反省。
进一步分析和查找自己犯罪的原因。我为什么会犯法,其根本原因是自己放松了思想改造,放弃了人生的崇高追求,走上了一条错误的道路。教训是深刻的,损失是惨重的且无法弥补的。害了自己,害了家庭,我至今后悔不已。
三、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今年来,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为社区矫正人员开展了很多活动,如绘画、棋牌、法纪教育、社区义务劳动等,我都能主动报名,积极参加。
我相信今后,有各位领导的教导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与关心,有大家的帮助,我会继续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多做好事,多做善事,力争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遵纪守法的公民。
汇报人:查查通作文网
〘十四〙服刑人员思想总结
人思过悔过,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因自身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这件事,已对造成了社会不好的影响、对自己的家庭带来沉重压力和精神负担。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性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
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本人在司法所同志的领导下,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个人业务能力学习。在原有的基础上,系统的学习,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坚定了立场,坚定了信念,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能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监外执行期间,我一直在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让自己永远不让这种坏思想再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思想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深入领会,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
不断加强对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使我深刻的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服从管理、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公民。
汇报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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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服刑人员思想总结
尊敬的社区居民:
我写这封信是为了向大家介绍社区服刑人员,让大家更加了解他们,并希望我们能够共同支持他们的改造和重返社会的努力。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社区服刑人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标签,而是指那些曾经犯下错误,被判处刑罚,但在服刑期满之后,被安排回到社会过一种有限自由生活的人。他们是社会的一部分,他们也渴望能够重新融入社会,为社区做出贡献。
尽管他们曾经犯下过错误,但我们不能只看到他们过去的失败,而应该给予他们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社区服刑人员对错误的认识和悔过之心已经引导他们选择面对责任并寻求改变。他们接受监管机构的安排,遵守规定,并积极参与项目和活动,以便更好地重返社会。
在我们的社区中,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方法来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实现改造和重返社会的目标。首先,我们提供心理辅导和职业培训,以帮助他们规划未来,并获得适合的就业机会。我们相信,当社区服刑人员有适当的职业技能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时,他们将更有可能成功地融入社会,并与社区居民建立积极的互动关系。
此外,我们还鼓励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过程。这可以通过志愿者活动、社区聚会或其他各种社区项目来实现。互相了解和沟通可以帮助打破偏见和误解,并为社区居民和社区服刑人员之间建立互信基础。
我们还通过定期组织社区会议和工作坊的形式,提供机会让社区居民与社区服刑人员面对面交流。这些活动旨在加强社区的凝聚力,培养共同关心和支持的文化。通过这样的交流和合作,我们相信社区居民和社区服刑人员可以共同成长,彼此成为更好的人。
最后,我鼓励大家以开放的心态接纳社区服刑人员,给予他们机会展现他们的改变和成长。每个人都会犯错误,但我们对待错误的方式是区别于我们的善良和胸怀的标志。通过支持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和融入社会,我们不仅帮助了他们,也为整个社区的发展和和谐作出了贡献。
让我们一起携手合作,共同创造一个包容、理解和支持的社区环境。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每个人的机会和尊严而奋斗。
谢谢大家的支持和理解。
社区居民代表
***(署名)
〘十六〙服刑人员思想总结
近年来,社会对于矫正机构的关注度不断提高。矫正机构作为一种社会性质的特殊组织,承载着对于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矫正任务。在这个特殊的环境中,服刑人员经历着一次又一次的反思、自省和改造,从中他们汲取了宝贵的人生经验,积累了宝贵的心得体会。
服刑人员明白了自身的错误导致了他们的境地。进入矫正机构后,他们经历了与社会的切割,重新审视自己的人生轨迹。通过深入反思和自我批评,他们深刻认识到自己犯罪的原因和结果,意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这样的觉悟使得他们对于自我的认知有了显著的提升。
服刑人员学会了理解和尊重他人。在矫正机构中,服刑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和矫正人员共同生活,在生活中他们彼此之间充满了理解和尊重。这些人来自不同背景,犯罪原因各不相同,但在相处的过程中,他们学会了倾听对方的故事、理解对方的苦衷,并尝试着去帮助他人。这样的经历使他们对于人性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感悟。
进一步地,服刑人员注重自我成长和自我提升。过去的错误犯罪行为使得他们意识到自己的不足和缺陷,因此他们努力修正自己的行为习惯和价值观念。通过参与各种教育课程、技能培训和心理辅导,他们积极地追求自我成长。在这个过程中,他们深入思考自己的未来规划,并逐步形成了自己的人生目标和追求的方向。
服刑人员也学会了珍惜生活和人际关系。在矫正机构中,他们长时间与亲人和朋友分隔,与外界联系变得非常有限。因此,他们深刻地体会到了亲情、友情和爱情的珍贵和重要性。他们希望能够重新获得亲人的信任和友人的认可,这使得他们努力修正自己的行为,改变自己的态度,以获得社会的重新接纳。
服刑人员在矫正机构中重建对于法治的信仰和尊重。他们明白了犯罪行为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也理解了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和深入理解社会秩序的重要性,他们重新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念和人生观念。他们希望通过自己的改造和努力,为社会做出正面的贡献,以弥补自己过去的错误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伤害。
服刑人员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思考、反省和改造,从中他们汲取了宝贵的人生经验,积累了宝贵的心得体会。他们明白了自身错误的导致,学会了理解和尊重他人。他们注重自我成长和自我提升,珍惜生活和人际关系,重建对于法治的信仰和尊重。这些心得和体会成为了他们改造自我的动力,也为他们将来重返社会后的人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们应该在评价和对待服刑人员时不仅仅看到他们的过去,更要看到他们的改造和努力,给予他们重新开始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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